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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铁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8-12    浏览次数:39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合肥市地方铁路协会(英译名称HefeiLocalRailway Association,缩写为HL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业性社团组织,并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为地方铁路企业服务,为合肥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851号,邮政编码:2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 (一)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二)调研探索地方铁路发展,为地方铁路建设提合理化建议。
  3. (三)提供铁路建设、维修、管理等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和企业铁路规划、设计,工程项目评估和预决算审核等委托服务。
  4. (四)组织铁路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境内外考察学习。
  5. (五)组织铁路专用线管理经验交流,促进地方铁路发展。
  6. (六)收集传递地方铁路信息。
  7.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国铁和兄弟省市地方铁路的联系与技术合作,为地方铁路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8.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提出涉及地方铁路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 (九)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一)拥护本会章程;
  2.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四)愿意承担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2.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1.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3. (三)获得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4. (四)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解决行业中有关生产和经营等业务问题权。
  5.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1.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2.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四)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2.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四)决定终止的事宜;
  5.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4.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一)会费;
  2. (二)捐赠;
  3.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或社会资助;
  4.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五)利息;
  6.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